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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2 06:22:41
我依法购地换来漫漫维权路
我是在2002年初依法取得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鲁湖路北侧2栋2号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2002年元月我到临桂县建设局办理取得了临城规(2002)29号建房定点通知书,2002年2月我到临桂县土地局办理取得了临土籍字(2002)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部缴纳,并在2002年2月依法领取了这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临国用(2002)字第14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可是这宗土地由临桂县政府代表国家具体实施处分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从2002年开始起就遭到了临桂县政府的多次禁止建设;2002年11月临桂县建设局给我正在建设的住宅下发了“临桂县建设局关于禁止在临桂县行政中心内进行一切建设的通告”,2005年8月临桂县建设局给我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建设行政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06年10月临桂县人民政府公布了“房屋拆迁公告”。
临桂县政府是在没有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妨碍和阻挠我行使依法取得的物权,为了能正常行使我依法取得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我在2005年8月向临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临桂县人民政府审理后口头告诉我不予受理。2007年6月我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7年9月我又向临桂县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2007年12月我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但是这些判决书判决都是临桂县人民政府胜诉。判决理由是: 1。 被告临桂县人民政府对原告我的建住宅用地异地进行了安置调整,且给异地搬迁安置所造成的损失予以合理的补偿。 2。 被告临桂县人民政府根据临桂县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桂林市西城区(临桂)分区规划》,获桂林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该规划一经实施,原来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关系应该相应随之调整。
可是让我难以理解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政府至今没有办理取得行政中心这个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还有我也没有与临桂县政府签订任何拆迁安置补偿的协议,也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补偿款。作为老百姓,我只想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盼望有关领导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依法执政,为民着想,维护我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能让我依法正常使用。 (注:本人电脑水平实在太差,还望好心的朋友帮我转帖和跟帖评论),谢谢!!
我是在2002年初依法取得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鲁湖路北侧2栋2号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2002年元月我到临桂县建设局办理取得了临城规(2002)29号建房定点通知书,2002年2月我到临桂县土地局办理取得了临土籍字(2002)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部缴纳,并在2002年2月依法领取了这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临国用(2002)字第14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可是这宗土地由临桂县政府代表国家具体实施处分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从2002年开始起就遭到了临桂县政府的多次禁止建设;2002年11月临桂县建设局给我正在建设的住宅下发了“临桂县建设局关于禁止在临桂县行政中心内进行一切建设的通告”,2005年8月临桂县建设局给我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建设行政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06年10月临桂县人民政府公布了“房屋拆迁公告”。
临桂县政府是在没有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妨碍和阻挠我行使依法取得的物权,为了能正常行使我依法取得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我在2005年8月向临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临桂县人民政府审理后口头告诉我不予受理。2007年6月我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7年9月我又向临桂县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2007年12月我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但是这些判决书判决都是临桂县人民政府胜诉。判决理由是: 1。 被告临桂县人民政府对原告我的建住宅用地异地进行了安置调整,且给异地搬迁安置所造成的损失予以合理的补偿。 2。 被告临桂县人民政府根据临桂县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桂林市西城区(临桂)分区规划》,获桂林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该规划一经实施,原来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关系应该相应随之调整。
可是让我难以理解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政府至今没有办理取得行政中心这个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还有我也没有与临桂县政府签订任何拆迁安置补偿的协议,也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补偿款。作为老百姓,我只想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盼望有关领导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依法执政,为民着想,维护我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能让我依法正常使用。 (注:本人电脑水平实在太差,还望好心的朋友帮我转帖和跟帖评论),谢谢!!
